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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5元过期酸奶赔偿300

2015/1/20 10:10:40 来源:永州日报

  永州日报讯(通讯员 杜勇刚)1月15日,新田县工商局调处了一起因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引起的消费纠纷。经调解,超市退还了5元购物款,并赔偿消费者300元。同时,该局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1月8日,消费者叶某拿着一盒酸奶向新田县工商部门投诉称:1月6日,其在该县某超市购买了一盒伊利畅轻酸奶,喝了之后感觉味道不对,查看包装盒时发现已经过期了,请求工商部门维权。

  经工商执法人员查证,叶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叶某购买的酸奶生产日期是2014年12月16日,保质期为21天,1月6日刚刚到期。超市工作人员没有把12月31日计算在保质期内,没有及时将该产品下架。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超市同意退还叶某5元购物款,并赔偿300元现金。同时,工商部门对该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予以立案调查,该超市还将面临罚款处罚。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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