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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热量”食品标签不能随便标

2015/1/31 15:40:31 来源:新民晚报

声称可进行体重管理的“低热量”食品,实际上每百克所含能量竟达1583.6kj,远高于国家规定的低热量食品每百克不高于170kj的标准。消费者颜先生为此将销售该产品的超市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判决超市退还货款138元并支付赔偿金1380元。

2012年12月,颜先生在上海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盒售价138元的“斯丽魅体重管理替餐奶昔”。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注意事项显示,该产品为低热量食品。同时,营养成分表中则标注着“每份(55克)含:能量871kj;蛋白质19.6g;脂肪2.3g……”。

此后颜先生在查阅资料后发现,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国家标准的规定,能量含量水平不高于170kj/100g的固体食品才可称为低能量。细心的颜先生比照该标准进行了简单换算,结果让他大吃一惊。经过折算,这种奶昔每百克所含热量为1583.6kj,超过国家低能量食品标准将近10倍。

颜先生为此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违法宣传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2013年5月,工商部门认定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销售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食品,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虽然受到处罚,但超市并没有就颜先生的退款和赔偿问题给出任何说法。

为此,颜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颜先生认为,超市未对所售商品的外包装尽到相应的审验义务,在产品标签上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误导消费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还购物款138元并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1380元。

庭审中,超市辩称,该产品具有完整的进口报关和检验检疫证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超市作为食品经营企业也履行了所应承担的进货查验责任和义务。同时,超市还提出,颜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食品在以“体重管理”、“低热量”作为产品宣传的情况下,其热量值已成为产品的关键指标之一,现根据产品标签换算后的能量值已远超低热量食品的国家标准,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有义务也有能力识别其销售的食品与该食品外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相符,防止相关违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销售行为属明知,依法应赔偿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颜先生已经就超市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宜向工商部门予以投诉,工商部门也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诉讼时效应为中断,因此对超市提出的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超市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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