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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附赠的饼干过期3个月 消协:商家要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赔

2015/3/20 10:20:18 来源:扬子晚报

   消费者王先生2014年5月22日在新北区某超市购买了2包怡口莲草莓巧克力和3包怡口莲巧克力夹心糖合计104元,因超市搞促销活动每包糖果都附赠了一小盒卡夫饼干,王先生买回后发现商家赠送的卡夫饼干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26日,保质期9个月,已过期近3个月,王先生找商家要求按照购买价格104元进行十倍赔偿,商家不同意,王先生向新北区消协投诉要求赔偿。

   过期的赠品要依法赔偿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及购物凭证,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随即便联系商家,商家认为:卡夫饼干是作为额外赠品送给消费者的,本身并没有价格,故不同意赔偿。而消费者认为:自己购买怡口莲糖果时卡夫饼干是作为一个整体销售给自己的,坚决要求按照实际购买价格104元进行十倍赔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对经营者来说赠品并非无条件的赠与,是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为条件来获赠的,是经营者用来吸引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方式。因此即使是赠品也要保证质量和有效期限,不能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的商品给消费者。

   对于王先生提出的要求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赔偿,新北区消协工作人员向其解释:因其购买的怡口莲糖果本身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的是赠品(卡夫饼干3元/盒),商家应按赠品进行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的附义务的限度瑕疵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赠品。”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

   增加赔偿的金额至少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接受调解

   赔偿顾客500元

   最终经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王先生表示满意。新北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在购买商品时,对附赠商品不要抱着“反正不花钱”的心态而忽略了赠品的价值和质量。应该仔细查看赠品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同时还要要求销售人员在票据上注明是赠品,以便赠品出现问题时能证明其出处,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相关信息,只要有相关资料(比如商家的促销宣传页)能证明是商家所送,也可作为维权的证据。

   新消记者张斌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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