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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中英文标识不一致 连城老杨退货索赔

2015/3/23 11:32:56 来源:闽西新闻网

日前,连城的老杨以每盒151.9元的价格,从某超市购买了7瓶罐装牛奶,付款1063.3元之后,却发现牛奶外包装上的产品脂肪信息中英文标识不一致,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原来,牛奶的中文标签100克营养成分表中脂肪标示为“0.8%”,而英文标示脂肪应为“5.8%”。

“牛奶的中文脂肪标注出现错误!”老杨是因为患有脂肪肝才购买低脂牛奶的,如今买到高于标示7倍多脂肪的牛奶,不禁又急又怒,当即返回超市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老杨将超市和牛奶生产商一并告上法院,认为两被告未履行法定责任,公然生产、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的食品,致使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退还货款1063.3元,并按货款的10倍赔偿损失共计10633元。

诉讼期间,生产商表示同意将货款退还老杨,但两被告均不同意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

“脂肪值标注错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和生产商均应承担10倍价款的赔偿责任。”老杨重申了自己的理由。

两公司立刻反驳道:“进口牛奶由于翻译问题导致脂肪值标注错误,但不等于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10倍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并非特殊体质,涉案牛奶中英文标签上的脂肪值标识不一,并不能说明牛奶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杨某要求超市及生产商共同承担10倍价款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老杨将所购牛奶退还生产商,生产商收到退货后将货款1063.3元退还老杨,驳回了老杨要求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食品药品的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为严厉制裁失信经营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10倍价款的赔偿金制度。3月15日起实施的《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5条则明确规定该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一规定的适用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消费者确实购买了不安全的食品。本案中牛奶脂肪的中文翻译出现偏差,但这一偏差通常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牛奶的购买选择,以及牛奶的饮用、口感等,也并未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基于此,杨某要求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应当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解读新《消法》,切莫想当然。比如,有的消费者根据新《消法》第25条关于“后悔权”的规定,网购有塑封膜的图书,收到书后拆了膜7天内读完,再要求“退货”,借口“维权”把网络书店当成自家“图书馆”,显然是滥用了这种“后悔权”,因此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保护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依法维权,倡导理性维权,抑制过度维权,才符合新《消法》的初衷。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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