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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报5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2015/3/26 8:58:05 来源:河南日报

   3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5起食品药品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法治教育作用,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制假售假要支付10倍赔偿金

   案例1

   滑县群众李某,在本村小卖部购买一件橘子罐头,食用时发现罐头中有一只苍蝇,遂诉至滑县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该罐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依法判决,生产企业赔偿李某误工费500元,以及罐头价格10倍的赔偿金470元。

   案件意义:依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案例2

   销售明知是假冒食品药品的要担责

   郑州市民郑某,在赵某经营的药店购买了郑州某医药公司生产的“胃常喜康”、“骨康黄精百合丸”和山东某生物公司生产的“蜂胶软胶囊”。后经卫生部门核实,“胃常喜康”、“骨康黄精百合丸”为假冒批准文号产品,“蜂胶软胶囊”未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违规添加蜂胶成分。依法判令赵某返还郑某购药款998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9980元。

   案件意义:赵某作为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担责。

   案例3

   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漯河市民张某,在窦某处购买价值1900元的“剑南春酒”一件,发现此酒质量有问题,经鉴定显示属假冒产品。法院依法判决:窦某赔偿张某10倍赔偿金19000元。

   案件意义: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同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销售者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法定的查验义务,就可推定为“明知”。此外,最高法院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生产经营者也应赔偿。

   案例4

   销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要担责

   郑州市民张某,在郑州某药店购买了贵州某公司生产的“清脂苦瓜素”。经查实,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法院审理认为,该药店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判决销售者返还张某购物款300元,并支付赔偿金3000元。

   案件意义:本案“清脂苦瓜素”的生产厂家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医药公司作为销售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5

   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

   郑州市民李某,在某公司购买进口酒两瓶,共计292元。不久,李某以瓶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该酒无中文标签、未标明贮存条件及境内代理商联系方式,遂依法判决,郑州某公司退回购物款292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2920元。

   案件意义: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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