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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贩卖病死猪肉牟利 佛山十二名被告悉数获刑

2015/7/29 9:00:08 来源:羊城晚报

昧着良心开办病死猪加工厂,大赚黑心钱,如今彭某等十二人栽了!羊城晚报记者28日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获悉,近日,顺德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进行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等十二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据了解,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彭某、舒某某、吴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某鱼塘边经营一病死猪加工厂,吴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和生产设备,彭某、舒某某负责从梁某某等人处购入病死猪,并雇请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在该加工厂内加工排骨粒等猪肉制品,再以低价销售给东莞市一农批市场某某食品商行及东莞的“阿红”、番禺的“何顺华”等客户。

2014年7月30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地磅处抓获被告人彭某等二人。随后,公安机关组织警力会同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对位于均安镇某鱼塘边的病死猪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17时许,执法人员在该加工厂内抓获正在分解病死猪的被告人罗某某等四人,并在该加工厂内缴获病死猪53头(重约4000公斤)、病死猪肉半成品11000公斤、散装冻肉6270公斤、猪肉制品4720公斤。据统计,2014年1月5日至7月30日期间,梁某某向彭某等人运送病死猪共计87770公斤。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病死猪53头、病死猪肉半成品11000公斤、散装冻肉6270公斤、猪肉制品4720公斤,共价值人民币101400元。

经审理,顺德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等十人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等十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饶某某等二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饶某某等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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