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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黑木耳无QS标识商家付10倍赔偿金续 终审:维持原判

2015/8/11 10:20:11 来源:西安晚报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记者王海鹏 实习生袁凤琦 张倩 张肖菡) 10袋黑木耳无QS标识,并在保质期内生虫。莲湖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黑木耳货款31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随后,商家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兰干副食品经销部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6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8月4日,消费者钟长春在怡康医药公司下属的和平路一店面购买了兰干牌黑木耳10袋,共支付货款316元。钟先生购买上述产品后认为该商品在外包装上印制已经作废的食品执行标准,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在购买该商品后木耳出现生虫现象,属于不安全食品。随后,钟先生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兰干副食品经销部退还原告购买黑木耳货款316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160元,共计3476元。

   一审判决后,兰干副食经销部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法院认为,涉案黑木耳属于食用农产品,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黑木耳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要求生产者或是销售者承担责任。兰干副食品经销部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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