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呼和浩特曝光10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2015/8/15 15:37:31 来源:北方新报

据《北方新报》报道,8月14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7月份全市查处的10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新丽百货超市经销假酒案

6月26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新城区新丽百货超市检查发现,该店有标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在销售,且该店不能当场提供该产品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台账记录及产品合格证。经厂家打假人员鉴定,该店经销的牛栏山陈酿白酒中有29瓶为假冒产品。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没收全部假冒白酒及违法所得66.5元、罚款1728元的行政处罚。 

圆梦员烟酒店销售假酒案 

6月30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金桥开发区圆梦员烟酒店销售假酒。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烟酒店标示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系列草原白酒共计4瓶,打假人员现场鉴定4瓶白酒均为假酒,并出具《鉴定证明书》。该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没收全部假冒白酒、罚款543元的行政处罚。

龙翔商场化妆品店销售假化妆品案 

4月1日,武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可可以力更镇北大街龙翔商场一楼的化妆品店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店未办理化妆品经营备案登记证,正在销售上海泸南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法国欧莱雅系列化妆品,且该化妆品无有效的资质证明和出货票据。随即,执法人员对4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该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核实,并经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确认,该店销售的“法国欧莱雅”系列化妆品为假冒产品。7月3日,该案调查终结,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法没收12瓶尚未销售的假冒法国欧莱雅系列化妆品,并处以180元的行政处罚。 

康芝堂药店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7月10日,回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回民区康芝堂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Ⅲ类医疗器械德国贝朗一次性胰岛素笔用针头,批号为1A30258712。现场提供的购进票据显示,共购进5盒,已销售4盒,执法人员将违规的医疗器械予以查封扣押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辰鸣奶食品店经营无标识预包装食品案

6月18日,玉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华南街的玉泉区辰鸣奶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营业柜台上发现草原娇子风干牛肉24个独立小包装无生产日期,其生产厂家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新区。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识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香满溢肥牛火锅城违规添加中药材案

7月4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金桥开发区香满溢肥牛火锅城火锅清汤锅底违规添加中药材(当归),遂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赛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查办。经赛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实,该火锅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依法作出了责令该火锅城火锅清汤锅底停止使用中药材、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蒙尖烧烤涮肉坊经营过期食品案   6月18日,和林格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县蒙尖烧烤涮肉坊厨房内2瓶标示为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胡椒粉(已开口),净含量40克/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2年7月20日和2012年8月2日,有效保质期为2年,以及3瓶标示为山西千年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芥末油(其中1瓶已开口),净含量40毫升,生产日期为2013年3月2日,保质期为2年,以上食品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执法人员依法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嫦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7月6日,土默特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旗“阳光双语幼儿园”学生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学生食堂厨房内餐具设备齐全,原料齐备,厨师正在加工餐饮食品。该食堂供餐学生有12人,却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李嫦娥进行询问得知,该幼儿园是因为没有办学许可证,所以无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该局当场立案、取证。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和整改,经合议后,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供餐,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老三烟店经销假酒案

5月8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城区老三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标示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草原白酒15瓶,标示为内蒙古蒙古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蒙古王酒19瓶,经生产厂家鉴定为假酒。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没收全部违法假酒及违法所得76元、罚款6495元的行政处罚。

德鹏老菜馆未经许可经营餐饮服务案 

7月20日,呼和浩特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昭乌达路的德鹏老菜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并向外配送盒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立即停止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张学博)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