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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走私70吨冻牛肉入境 7人获刑

2015/9/15 17:06:46 来源:都市时报

为牟取暴利,一走私团伙将一批冻品牛肉从缅甸经景洪走私入境,又运输至楚雄某汽车城,用冷藏车接驳冻品牛肉时被查扣,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走私冻品牛肉69.975吨。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谢某、刘某甲、瞿某等7人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获刑,同时瞿某还因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查获

5车走私冻牛肉在楚雄被查获

谢某是瑞丽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在获取了从境外将有一批冻品运到中缅边境的信息后,2013年11月13日,谢某安排驾驶员刘某甲负责组织走私运输活动,谢某将装运冻品牛肉的柜号、件数、船号等信息通知刘某甲,由刘某甲具体负责组织将境外的冻品牛肉走私入境。

随后,刘某甲联系李某甲,由李某甲找到斯某等人将冻品牛肉从缅甸经景洪大勐龙镇走私入境,再由陈某安排了8辆货车先后将这批冻品牛肉运到楚雄。谢某还安排自己女儿谢某甲负责登记、记录、核对冻品信息,收取或支付相关运费及货款。

2013年11月15日凌晨,瞿某安排的4辆冷藏车在楚雄滇中汽车城驳装其中5辆货车冻品牛肉时被查扣,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走私的冻品牛肉共计69.975吨。得知冻品被查扣后,其余3辆货车的驾驶员将所载冻品运回了景洪。

手段

伪造检疫合格证明顺利通关

瞿某是昆明某物流城冷藏货运部负责人,在此次组织走私运输活动中,瞿某明知走私的冻品牛肉无法获得相应的检疫证明,为了让装有走私冻品的冷藏车顺利从中转地到达目的地,收取每车1000元“好处费”后,伪造了盖有“云南省耿马县动物卫生监管所检疫(验)专用”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开具运输协议书,并交给冷藏车驾驶员随车将走私的冻品运往外省指定的目的地。

海关侦查人员从重庆市南岸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调取了瞿某开具的8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验均系伪造。

2014年12月24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谢某、刘某甲、李某甲、谢某甲、陈某、斯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瞿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

一审

7人获刑 1人不服上诉

2014年12月24日,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理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谢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刘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谢某甲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斯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同时,认定瞿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查获的69.975吨冻牛肉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谢某不服,以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其余被告人服从判决未上诉。

终审

谢某系主犯 原判定罪准确

省高院审理认为,谢某及刘某甲、李某甲、瞿某、谢某甲、陈某、斯某逃避海关监管,将疫区尼泊尔等地生产的冻品牛肉经疫区缅甸绕关走私入境,以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谢某起组织和指挥作用,系主犯,刘某甲、李某甲、瞿某等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据此,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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