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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施行 广西食品安全监管作相应调整

2015/10/12 8:47:41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南宁10月12日电 (沈泉池)记者12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广西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作了相应的安排和调整。

据介绍,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增加了50条,有80条作了修改。其中,优化食品许可制度、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管理、规定信用记录制度、确立首负责任制等方面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勇强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针对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法律制度的变化,广西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和许可实施作相应的安排和调整。一是按照新法开展监管执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广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的监管执法工作。二是稳妥实施行政许可。鉴于广西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修改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系统及开展相关系统平台操作培训,广西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许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设定过渡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为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期,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经营许可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继续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015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广西加快推进配套制度的建设。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加快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立法工作;重新明确自治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制定广西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实施细则。(完)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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