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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施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现场制售食品不得使用添加剂

2015/12/28 9:09:33 来源: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燕)记者昨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我省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该《办法》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食醋。

食品摊贩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办法》指出,食品摊贩是制售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食品摊贩应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显着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食醋

在加强食品摊贩管理的同时,我省还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加强酱油、食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酱油、食醋的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酱油、食醋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意见》,酱油、食醋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户、小作坊)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意见》规定,生产企业不得在生产场所之外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酱油、食醋;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


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到生产地所在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散装酱油、食醋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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