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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举报 将被罚款5万元

2016/1/5 10:01:32 来源:厦门日报

记者 汪长福 实习生 陆晓凤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一家是夏商民兴超市湖边店,一家是学校附近的明凯便利店,这两家店前不久都因为公然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发现并举报。禾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证实了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已经对这两家店进行立案调查,前者销售过期的“嘉旺婴幼儿葡萄糖”,后者销售过期的香肠、三明治、话梅以及山楂片。这两家店都将面临罚款5万元的严厉处罚。

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安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厦门市湖里区相关监管部门首次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商家进行查处。

超市卖过期幼儿葡萄糖遭举报

2015年11月18日上午,两名消费者在位于岛内湖边花园A区的夏商民兴超市湖边店内,各自购买了一袋幼儿葡萄糖。消费者买完单、仔细观察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后发现,这款幼儿葡萄糖已超过保质期。于是,两人当场打电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我们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这家超市的确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禾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说,经过调查认定,该店当事人是在2014年12月29日从厦门鑫康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商为江西嘉旺实业有限公司的“嘉旺婴幼儿葡萄糖”12袋,规格是每袋600克,“生产日期喷码是2014年1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很明显是过期了还在卖”。

执法人员表示,该批次的幼儿葡萄糖售价9.2元每袋,在保质期内售出4袋,超过保质期后又在2015年11月18日售出2袋,还有6袋没有销售。当天,当事人对售出的2袋进行召回销毁处理,而且给每位消费者1000元的赔偿。

此外,执法人员说,尽管该当事人采购这批食品时已经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但是在销售管理方面仍存在问题,食品过期了仍在销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为73.6元。

因此,依据“新食安法”规定,禾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没收该店剩余已过期的6袋幼儿葡萄糖,同时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食杂店老板和执法人员“躲猫猫”

2015年12月初,有家长向本报反映,一些学校附近的食杂店,向学生出售过期的零食,这对孩子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影响。

禾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说,他们也有接到此类举报。不过,他们在对可疑食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和他们“躲猫猫”,“看到我们去检查,老板马上把过期食品藏起来,我们走了以后又拿出来卖”。

位于湖里后坑的明凯便利店经营者,便是和执法人员“躲猫猫”的一个典型。执法人员表示,2015年12月14日,他们对这家在学校附近的便利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货架上的4种零食过期:“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1袋,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喷码是2015年7月26日;“恒峰三明治”2袋,保质期30天,生产日期喷码是2015年10月9日;绿茶话梅1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喷码是2014年11月20日;山楂片1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喷码是2014年12月8日。因此,这家便利店的当事人也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

禾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学校附近的食杂店等商家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出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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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吊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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