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开封市食安办等多部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2016/1/13 15:05:59 来源:开封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月11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开封市食安办、开封市公安局、开封市食药监局联合发出通告,在全市开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并联合印制了《关于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与各县区法院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判决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

严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重点打击以下发生在食品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1、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肉类及水产动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腌肉、卤肉、烤肉、肉丸、烧鸡、烤鸭等肉类制品;

2、在制作馒头、包子等小麦制品中添加明矾,在油条等油炸食品中超量使用明矾;

3、餐饮服务行业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亚硝酸盐;

4、使用工业盐加工制作食品;

5、用甲醛浸泡凤爪、牛百叶、鸭肠;

6、加工米粉、面条中添加吊白块、硼砂、水玻璃等有害物质;

7、添加吊白块、硼酸与硼砂、乌洛托品等制售有毒有害腐竹;

8、使用工业卤水、工业卤片等制售有毒有害豆腐;

9、使用豆芽调节剂(无根水、AB粉)生发豆芽;

10、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进行渔业苗种及鱼类养殖活动,使用上述违禁药物进行储运和销售保鲜水产品;

11、使用地沟油或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油品加工食品。

12、其他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二、在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或者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

据悉,市食安办为做好《通告》、《布告》的张贴工作,切实起到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作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人,将《通告》和《布告》张贴至每个自然村、每个集贸市场、市区主要街道、小区的显着位置等,并广泛开展宣传,惩防并举,将打击效果最大化,营造全社会打击食品犯罪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