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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销售115盒侵权假酒 个体工商户被罚3000元

2016/1/21 16:24:27 来源:山西市场导报

太原市小店区鑫平食品经销部是一家经营预包装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9月15日,该经销部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人手里,以3790元的价格购进115瓶(盒)“杏花村”牌汾酒放在店里销售。9月17日,在小店工商部门日常检查中,被予以查获。

后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单位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时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营业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时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两项处罚:一是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15盒(瓶);二是罚款3000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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