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广西贺州:两偷狗贼卖“毒”狗肉均被判刑一年

2016/2/18 9:31: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西2月17日电 (王权力 欧余伟)广西贺州两男子把谋取不义之财的邪念放在狗的身上,合谋用毒药把狗毒死以后,把有毒的死狗贩卖给菜市场的狗肉摊。日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朱某松、梁某启经商量用含有剧毒氯化氰的鸭肉作诱饵让狗吃或用鱼竿将带剧毒氯化氰的针头扎在狗身上的方式到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贺街镇等地将4只狗毒死偷走后,销售给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黄田村的包某有(包某有在某市场摆摊销售狗肉),两人获得赃款435元。被告人朱某松、梁某启销赃后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松的摩托车尾箱缴获毒诱料3件、毒针20支等物品。经鉴定,该4只狗抽样送检均检出氰离子(CN—)。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松、梁某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松、梁某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松、梁某启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松、梁某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