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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消保条例下月实施 餐厅设最低消费罚5000元

2016/5/30 8:52:43 来源:半岛晨报


辽宁消保条例下月实施;消费者要退货,网店应在3日内办好手续

餐厅设最低消费收开瓶费等罚5000元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4年起实行了12年后,今年3月,辽宁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餐厅设置最低消费、餐位费、开瓶费,4S店强制购买保险等长期困扰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将被禁止。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消保分局负责人了解到,新条例共7章59条,其中亮点除了要求餐厅不得设最低消费并提供免费餐具外,还要求网店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3日内确认并办理退货手续。

餐厅要提供免费餐具

条例首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若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

本市有些餐饮业经营者在承办婚宴等活动时,要求消费者必须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按新条例的规定将被禁止。

强制消费被禁止

汽车销售、维修行业一直是我市消费纠纷多发的领域,特别是4S店强制搭售保险、汽车维修配件以次充好等行为,本市工商部门每年都要查处一些相关案件。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汽车维修经营者则要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包括汽车销售、维修行业在内的各行业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都要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美容美发业者应提前警示风险

近年来,消费者在一些商场、超市等场所消费时受到相关设施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伤害,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场所和设施,要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对正确使用商品、场所、设施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做出说明。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诸如微创手术、使用化妆品美容等服务前,要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伤害的,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网购商品退货3日内办理手续

新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要求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时,经营者要于三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并办理退货手续,消费者要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赠品有问题也要包修包换

经营者在促销期间,所附送的赠品、奖品等也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元素,以前存在着经营者把箱底货或者残次品作为赠品、奖品等的现象。此次新条例中对这方面也有了严格限制,要求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等形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不能因为提供奖品、赠品、优惠而免除修理、重作、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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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具强制执行力

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解决,新条例也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消费者协会发现经营者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可具有强制执行力。新条例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受到处罚的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要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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