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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包装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男子网购桃胶起诉索赔

2016/6/15 10:52:40 来源:南国今报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冼旎文)市民刘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上通过福建宁德一家食品公司的旗舰店购买了多份桃胶,但是收到货后,刘发现上述商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标准,于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昨日,记者从柳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刘先生10倍购物费用7400余元。

2015年9月14日,刘先生在某购物网站上的一家旗舰店购买了15份无杂质桃胶,共支付了747元。几天后,刘先生收到网购商品的快递件。因认为商品有瑕疵,刘先生以“7天无理由退换货”为退款原因,向网店申请退货退款。同年10月5日,网店收到寄回的14份无杂质桃胶,并于当日将刘先生所支付的747元退还。

2015年12月,刘先生以该桃胶产品外包装上虽有“QS”生产许可的标识,但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也没有标明产品标准号,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商家对所售商品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起诉到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生产方宁德市某食品公司承担10倍赔偿。

庭审中,某食品公司并未出庭,在庭前提交答辩意见。该公司表示,在刘先生要求退货后,公司已经及时给予了退款,公司在旗舰店网页上贴出的桃胶视频,为电视台播放的视频,桃胶的美容作用也来自民间古籍的记载。所以,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刘先生无权向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而在本案中,某食品公司所售商品外包装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产品标准号,不符合食品包装标签应标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之一即为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刘先生主张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诉求法院给予支持。但刘先生仅退回14份无杂质桃胶,故应当予以相应扣减。最终,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刘先生7420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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