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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蓬莱这家小饭店竟使用“工业盐”!

2016/6/29 9:04:44 来源:大众网

  这种“便宜盐”用白色尼龙袋包装,一袋净含量有50KG。孙某某相比较该“便宜盐”价格比平时购买的小袋食用盐要低很多,可以省去更多的成本,在贪图便宜的心理作祟下,她购买了两袋该“便宜盐”。在饭店厨房内食用盐用完的情况下,就会将该盐拿出顶替使用。
  孙某某明知该“便宜盐”不是用于食用的“好盐”,也知道食盐是国家专营的,不能通过这种不正规的渠道购买,却还是在小利益的驱动下,不履行保障顾客食品安全的义务,在其夫妇经营的饭店内使用该盐煮面、腌制咸菜,并对外销售。
  2016年6月20日,蓬莱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在发现线索后,迅速向领导请示汇报。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深挖线索开展打击行动。民警扣押了该店内未使用完的工业盐,并送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鉴定,该盐为工业盐。该夫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立案侦查。经过民警缜密侦查、严密讯问,该夫妇对使用工业盐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已经移诉检察机关。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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