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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黑名单”给食品安全上“紧箍”

2016/7/15 11:46:25 来源:孝感日报

   7月14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2 年(含)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将列入食药品安全“红名单”;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情形,将列入食药品安全“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近日,市食药监局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红黑名单”信用体系管理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食药品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列入“红名单”的情形如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诚信工作,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企业目标管理,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和明确责任分工体系,对诚信企业评选积极性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并得到很好地执行;具备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并且具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生产、储存、检验等记录真实完整齐全,售后服务体系运转良好;守法遵规,诚信经营,2 年(含)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获得食品药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和获得食品药品安全控制、食品药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表扬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

   列入“黑名单”情形如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违法数额较大或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情节严重的;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两年内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记录,又再次发现同类行为的;一年以内受到2 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年度被评为失信企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据了解,该局建立诚信“红黑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食品药品安全“红名单”公布的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红榜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年度数据库。“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年度数据库。 (记者董晓芳 通讯员陈琳 冯辉)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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