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要求公示食用农产品信息,西平县豫丰商业有限公司被西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处罚1万元。近日,该公司已缴纳罚款。
7月14日,西平县局执法人员对该县豫丰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黄瓜、茄子等食用农产品未在柜台明显位置公示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西平县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8月5日,西平县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西平县豫丰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仍未在明显位置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遂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