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安徽将试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

2016/12/6 10:25:11 来源:凤凰网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安徽省农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和“黑名单”制度(试行)》。凤凰安徽从安徽省农委网站获悉,该制度计划到“十三五”末,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有条件的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率先纳入“红榜”和“黑名单”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将有计划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红榜”发布和“黑名单”备案工作,重点对进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平台生产经营主体、投入品生产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具体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收购贮运企业;畜禽养殖和屠宰企业;以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制度明确了“红榜”和“黑名单”的执行标准。

“红榜”执行标准中明确,新获得省级以上的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荣誉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等体系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近3年以来参与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并通过验收(命名)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近3年每年接受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2次以上,检测结果均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

“黑名单”执行标准包括,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在整改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国家违禁药物、有意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违法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 伪造检验报告、产地证明,或以欺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荣誉、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红榜”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列入“红榜”的企业,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红榜”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被评为“红榜”企业。

“黑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之日前20日内,由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并确认当事人对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以书面形式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报省农委质监处。省农委质监处审核后认为整改到位,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若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纳入“黑名单”,延长期限1年。

“红榜和”黑名单“管理与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扶持项目挂钩。对于列入”红榜“的单位,采用项目安排优先、政策倾斜等奖励措施;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扶持项目。同时对于纳入”黑名单“单位的信息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利用信息实行互享,加强管理。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