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价签标注的销售价格是58元,而购货小票结算价格是61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因此向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2月2日,消费者高某在顺城区葛布地区的家佳乐超市购买一盒咖啡礼盒。回家后发现,购货小票结算价格为61元。高先生想起,超市价签标注的销售价格为58元。为了验证自己的记忆,高先生再次来到家佳乐超市,看到价签标注的销售价格为58元,超市结算多收3元,高先生当场用手机对货架上的价签拍了照。高先生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便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但超市负责人强调,58元是促销价格,促销活动刚结束,销售价格已经恢复到61元,价签还没来得及换,根本不是价格欺诈。超市同意赔偿高先生100元。
于是,高先生就此向市消协进行了投诉。市消协工作人员找到超市负责人告知,超市虽然辩称此事为管理疏漏的过失行为,但无法证明不是故意为之,涉嫌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500元。
最后,超市承认自己应为管理不到位买单,赔偿高先生5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