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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家长举报学生营养餐变质生蛆 两人受贿获刑

2017/12/11 10:05:47 来源:宜宾新闻网

  日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并对案例的典型意义进行了分析。为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指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本网将陆续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今日关注:蔡某某受贿、周某介绍贿赂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某时任筠连县食药监局安全总监,被告人周某为筠连县食药监局聘用制驾驶员。2015年,学生家长举报筠连县胜利街小学供应的学生营养餐火腿肠有变质生蛆现象。筠连县食药监局接到举报后从学生餐供应商黄某某的仓库抽样送检。黄某某先后五次送了共计10万元给筠连县食药监局的安全总监蔡某某的司机周某,使样品通过了检验。周某个人收了4.04万元,转交了3.96万元给蔡某某,转交了2万元给检验公司的工作人员。蔡某某在药品稽查执法中另外收受1万元贿赂。

  裁判结果: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决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6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蔡某某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判决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蔡某某的违法所得4.96万元、周某的违法所得4.0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中间人的行为是共同受贿、共同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介绍贿赂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本案的处理为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处理思路,同时在促进食品安全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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