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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使用“地沟油” 湖州安吉5家火锅店15名被告被严惩

2017/12/20 9:34:00 来源:安吉新闻网

  在寒冷的冬夜,吃上一顿火锅实在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可要是吃的是“口水油”、“地沟油”呢?近日,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这些被告人的身份多为在安吉经营火锅店的老板、在火锅店工作的厨师与配菜工,他们获罪的原因就在于回收顾客吃剩的“口水油”,过滤后炼制成“老油”,将“老油”掺入火锅底料中提供给顾客食用。在此前,可能有人认为吃掺有“老油”的火锅汤底仅仅是不卫生,但事实上,制作、销售“老油”及掺有“老油”的汤底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热点新闻

  回想起今年3月,安吉的“吃货”们可是受到了不小的打击——“地沟油”火锅闹得沸沸扬扬。在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地沟油”案件统一收网行动中,安吉有5家火锅店涉嫌使用“地沟油”!5家店分别为麻麻最火锅(安吉转椅市场店)、麻麻最火锅(九州昌硕广场店)、镇与火锅、孝丰要德火锅、梅溪爱尚火锅。

  11月24日,安吉法院对这批广受关注的“地沟油”火锅案件进行了集中统一宣判,对涉案的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到二千元不等。

  相关调查

  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男,安吉县递铺镇人)、张某甲(女,安吉县递铺镇人)在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西路转椅市场及九州昌硕广场经营“麻麻最火锅店”期间,指使、授意店内的厨房工作人员王某某(男,安吉县递铺镇人)、周某某(男,安吉县章村镇人)、汪某某(男,安吉县天子湖镇人)等人,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予以回收,对过滤后凝固的油脂进行提炼、加工成“老油”(俗称“口水油”),并将“老油”反复用于制作火锅汤料销售给顾客食用。后于2017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甲(女,安吉县递铺镇人)、杨某乙(女,安吉县递铺镇人)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昌硕街道昌硕西路经营“镇与火锅店”期间,亦指使店内员工张甲(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张乙(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加工制造“口水油”再对外销售给顾客食用,后于3月8日被查获。同日被判处的还有于2015年10月起在安吉县梅溪镇合伙经营“爱尚火锅店”的被告人龚某某(男,重庆市奉节县人)、田某某(重庆市巫溪县人)及店内厨师任某某(男,安吉县递铺镇人)、配菜工张丙(男,重庆市奉节县人),以及于2016年8月在安吉县孝丰镇经营“要德火锅店”的被告人张某乙(男,重庆市巫溪县人)、肖某某(女,重庆市巫溪县人),均是采用类似方法制作“口水油”在其所经营的火锅店内销售给顾客食用。

  庭审中,多位被告人表示这种经过重复加工利用的“口水油”为“老油”,是为了使火锅口味更加纯正、鲜美,更加贴近重庆火锅的传统,这种“老油”会在鸳鸯锅和辣锅中和新油混合使用。而早在2011年,四川火锅行业协会就承诺告别“老油”,拒绝使用。显然,被告人明知故犯,胆大妄为,幸亏法网恢恢,终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律师说法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丹: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浙江省高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后

  舌尖上的安全无小事,我国刑法对于该类犯罪的处罚力度极大,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餐桌安全”零容忍的态度。小编在此给从事餐饮工作的人们提个醒,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认为回收、利用“地沟油”只是卫生与否的问题,而是会涉及刑事犯罪的;到那时,失去的就不仅仅是消费者,还有自己的人身自由。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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