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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 职业打假呈现新特点

2018/1/15 10:32: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愈加繁荣,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断完善,也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人”,这类打假案件呈现出了新的特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发现以下特点值得重视:

  成本量化,目标明确。职业打假人往往选择大型超市为打假对象,专门挑选10元以内的过期食品或标示不合格的食品,以单件商品为单位交款,每件均要求上限赔偿1000元,意在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谋取最大的“利润”。

  分散支付,躲避防范。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各购货人选择好“有问题”的商品后,多采取部分到自动交款机交款、部分先后到不同收银台分别交款形式,避开商场管理人员的发现。

  集结团队,分组协作。通过固定团体分工合作,分组负责货品交款、现场照相或录像、向相关部门网上举报,再以其中一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固定模式,成熟运作。职业打假人通常催促法院立案,却不催促法院开庭审理,且坚决拒绝法院调解或委托调解;虽接受涉案商家的主动协商,但明确告知其已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并以在法院和食药监督部门撤销案件为条件要求商家高额赔偿。

  专业鉴别,形式多样。近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的既有过期食品,亦有产品标示不合格食品,部分案件涉及对添加剂的标示问题,如对甜味剂中的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的标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普通消费者不易了解该类问题。

  流动作业,巡回打假。职业打假人流动在不同的区县打假,在A区县打假后就换到B区县,至少半年后才会再次回到A区县打假。某连锁超市在A区县有多家分店时,职业打假人只选其中一家,不会在同一区县选择同一超市连续运作。

  合川法院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大型食品、药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参与者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防止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

  规范经营管理流程。建议食品、药品生产和销售部门健全和管理好流转渠道,加强对上架商品的进货检验及库存产品和上架产品的临期排查,防止不合格、过期食品、药品流向市场。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立法部门通过实证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职业买假、知假买假等情形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以维护好审判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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