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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伪造大米产地等都是侵犯消费者权益

2018/3/13 11:19:48 来源:南方网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清远市工商局在2017年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中,甄选出几宗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并引导经营诚实守法经营,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责任。

   清远市佳信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销售伪劣肥料案

   当事人购进青岛海大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立刻彭”复混肥料375袋共15吨,以12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19袋,获取销售收入28251元,利润1270.2元,未销售出去的156袋由厂家召回,货值共计48375元。期间,清远市工商局对该批化肥进行监测,发现该批化肥不符合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肥料,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2017年8月,清远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270.2元,罚款48375元。

   【提示】:肥料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收成。经营者销售伪劣肥料,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最高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市清城区卓越摩托车行销售侵权摩托车案

   当事人购进侵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Spac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摩托车共计30辆,货值合计57600元,其中以2000元/辆的价格销售了3台 摩托车,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7年8月,清远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摩托车27台,罚款86000元。

   【提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者,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商标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阳山县城南翔兴商行虚假促销商品案

   当事人在开展“升级装修劲减清货”商品促销活动中,宣传“狂减清货、品名、 原价、清货价(狂减清货 品名:毛巾 原价:10元 清货价:6元/条、狂减清货 品名:浴巾 原价:35元 清货价:19元/条……)”等内容,却对促销规则、促销期限等只字不提,引发消费者误解,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2017年3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000元。

   【提示】: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促销内容,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违反者,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处以最高三万元罚款的处罚。

   清城区鸿泰水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案

   当事人在销售桶装饮用纯净水过程中,在交付给消费者的按金单及收据单标注含有“(1)退桶:凭单退款,无单不退。(2)客户自末次购水月起计,超过三个月未再购水的,视客户购桶不退桶按金。”等单方面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内容,并以此标明的条款为由不给消费者退回桶的押金,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17年3月,清城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提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内容。违反者,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其作出警告,处以最高三万元罚款的处罚。

   清城区佰佳信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当事人购进4辆经抽查检验确定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新大洲牌”电动自行车并销售了3辆,获取销售额11940元,利润3822元,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2017年8月,清城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4000元。

   【提示】: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最高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佛冈县石角镇诚实地产中介服务部滥用最终解释权案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收取诚意金时的《诚意金登记表》使用格式条款,条款含有“最终解释权归诚实地产中介服务部所有”等内容,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17年6月,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提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内容。违反者,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最高三万元罚款的处罚。

   连山县太保铺前米厂销售伪造产地大米案

   当事人将购进原价为68元/包标称湖北天门市大湖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仙桃香米70包拆解包装后换上标称连山丝苗(净含量:15kg,生产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太保铺前米厂)的包装以70元/包价格进行销售,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017年7月,连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伪造产地商品,罚款1000元。

   【提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者,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并处违法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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