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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法院审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8/12/8 10:42:53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

12月7日,记者从泽州县法院获悉,法院审理了两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

被告人廖某某的儿子经营一家火锅店,廖某某负责熬制火锅底料,为吸引客源,廖某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火锅底料熬制。去年6月15日,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发现火锅底料中含罂粟碱49.0μg/100kg,违反了食品整治办〔2018〕3号文件相关规定:食品(火锅)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去年8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廖某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2018年12月4日,泽州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2015年以来,被告人桑某某在其所经营的调味品门市部门前制作并销售油条,为提高油条口感,桑某某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2018年5月8日,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桑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桑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23×103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泽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6月29日桑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泽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桑某某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2018年12月4日,泽州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其在县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来源:山西晚报 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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