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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低价买减肥胶囊 卖7万多元被罚款70多万元

2019/1/4 9:54:11 来源:烟台晚报 史崇胤

2018年12月27日,烟台芝罘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芝罘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闫某国、王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777450元,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消除危险,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芝罘区检察院公益诉讼请求均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据介绍,2016年间,闫某国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广州、昆明等地低价购进大量散装减肥胶囊,在明知其购进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在其暂住地进行分装并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间多次向烟台王某销售。王某从闫某国处低价购进减肥胶囊后,自行购买塑料瓶、包装盒,订制印刷说明书、瓶外标签,制作成“中药七天瘦”瓶装减肥胶囊,通过淘宝、微信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其中,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间,王某向大连刘某销售减肥胶囊1000余瓶,销售金额777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闫某国处查扣散装减肥胶囊13万粒,在王某处查扣“中药七天瘦”减肥胶囊1瓶。经检测,被查扣的减肥胶囊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经芝罘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刘某从王某处购进减肥胶囊后,除小部分自用外,其余均通过支付宝付款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芝罘区检察院认为,闫某国、王某明知其购进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西药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仍然大量购进后对外销售流入市场,危及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芝罘区检察院依法对闫某国、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本案系芝罘区检察院贯彻落实高检院“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在公益诉讼中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食药领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烟台晚报记者 史崇胤 通讯员 张岩)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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