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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盐业改革旗号扰乱市场 检方提前介入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9/3/26 9:17:07 来源:正义网 葛明亮

  没有授权许可,且不具备仓储、运输等硬件资质,两名男子私自从事食盐批发经营,向多家超市销售食盐22吨,销售金额6万多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和金某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对两人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

  外地搞盐自己做批发

  孙某在南通市区经营一家杂货铺,卖卖烟酒和日常生活用品。2000年开始,孙某成为当地盐业公司的配送商。2017年,因为盐业体制改革等原因,孙某已不具备继续从事食盐配送的资质条件,盐业公司于当年9月和他终止食盐配送合作。

食盐

(图片与文章无关)

  十几来年的配送食盐工作,孙某也从中赚了不少钱,猛地断了财路,他心有不甘。你不找我合作那我就自己搞!打定主意,孙某便开始物色合作人选,他第一个想到金某。金某曾做过盐业公司的业务员,做的是辖区食盐批发需求调查工作(俗称“抄单”),和孙某是熟识。孙某知道,金某虽然离开了盐业公司,但那些大小超市的人脉客户还在,找他解决销路应该没问题,交情也够得上。两人见面一聊,马上就谈妥了合作事项。孙某承诺,根据金某卖出去的价格,每箱食盐可以提成1元至5元。

  剩下的关键一步,就是食盐的货源。想从本地盐业公司拿盐已无可能,孙某开始把目光投向外地,通过多种渠道,相继从苏州和泰州等地低价批发了数千箱食盐。

  一个抄单一个送货

  2017年10月,金某出面帮孙某跑超市推销食盐,孙某负责接单子送货。

  孙某很想给原先合作的大超市继续送盐,毕竟吃进的货多,赚得多。但是,原来孙某负责送货的大型超市都已经收到了盐业公司和他终止合作的通知,自然不会再从孙某处批发食盐。这条路被堵死,只能从小超市和零售小店打开缺口。

  为了打开销路,金某一家家超市去“抄单”,为孙某打起了广告:“我们老板也在做淮牌正宗盐,价格还便宜,你们可以从我们这里拿货。”见金某是熟人,食盐价格也确实挺便宜,许多超市便选择从金某这里拿盐。在市区、郊区一圈跑下来,金某拿到了8家小型超市的食盐订货单。回头,金某把各家超市需要的盐的种类、数量打电话报给孙某,孙某装车送盐即可。

  孙某和金某两人一搭一档,食盐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短短六七个月就批发出去20多吨食盐。

  2018年6月,经当地盐业公司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孙某和金某非法批发食盐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两人很快自首归案。

  提前介入:销售金额必须定准

  公安机关对孙某和金某立案后,发现孙某非法经营食盐的获利认定是个难题。孙某的盐定价随意,低价促销时常出现,其从外地进货也从不记账。从现有搜集的证据来看,公安机关只能确定两人卖了多少吨食盐出去,但是通过销售获得的利润难以计算。

  为此,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光有食盐销售数量还不够,必须要有非法经营的销售金额或者获利,才能作为认定孙某和金某涉嫌犯罪的依据。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如果非法获利难以算清,可以从销售金额上来考虑,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后来,据孙某交代,虽然外地的盐进价没记账,但是销售给各个超市是记账的,有专门的本子,写着哪家拿了多少货收了多少钱。按照这个线索,公安机关也去了各大超市逐笔对照,孙某、金某非法经营的销售金额得以最终确认,共计6万多元。

  案情简单,案件背后的问题不简单

  2018年11月,孙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件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然案情不复杂,但是因为这起案件发生在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这起非法经营案件的查办具有市场导向意义。

  为了办好这起案件,承办检察官查阅了大量盐业法律法规以及盐业体制改革多份文件,并多次走访当地盐业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政策背景和南通地区盐业当前的经营现状和面临问题。据盐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南通地区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盐业改革”旗号私自倒卖食盐,低价倾销,以次充好,甚至拿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对老百姓的食盐食用安全造成了很大影响。

  在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认为,盐业体制虽然改变了,但是食盐专营的性质并没有改变,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不等同于“人人都可以批发食盐”。为此,崇川区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着重厘清本案的定性,是犯罪而非一般纯粹的市场化竞争,认识上达到统一。经过审慎考虑,检察机关对孙某和金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并最终获得了法院判决认可。

  “绝不能让不法分子打着盐业改革的旗号扰乱市场!”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邹建华这样理解这起和食盐有关的非法经营案,“案件情节简单,但是案件背后的问题不简单,关系到我们每天都要吃的盐。百姓的小事,就是检察机关的大事,马虎不得。”作者: 葛明亮   孙宏亮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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