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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酒遭“傍名牌” 电商平台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9/4/24 11:02:39 来源:荔枝网 作者

  4月23日下午,南京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江苏名酒遭“傍名牌”的知识产权案件。


  今世缘公司系第5037314号“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0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今世缘公司主张杰菲特公司、壹玖壹玖公司、国宝酒业公司、国宝酒厂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白酒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被告壹玖壹玖公司、国宝酒业公司、国宝酒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其中,壹玖壹玖公司为销售这款涉嫌侵权白酒的电商平台。

  2019年1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国宝酒厂停止生产、国宝酒业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国缘”商标产品的行为,分别赔偿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2万元,并销毁库存;杰菲特公司、壹玖壹玖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国缘”商标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驳回今世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酒类

(图片与文章无关)

  今世缘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一审法院未采信原告提交的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销售原告涉案“国缘”白酒产品的页面截图证据,从而导致未认定原告涉案商标被广泛使用的事实,造成判决金额过低,四被告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宝酒厂虽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杰菲特公司、壹玖壹玖公司、国宝酒业公司系销售商,处于不同流通环节,但侵权结果同一,应属共同侵权;杰菲特公司、壹玖壹玖公司分别为江苏企业和专业酒类销售平台,对涉案“国缘”商标应属于明知,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合法来源抗辩不应成立,且壹玖壹玖公司在收到原告告知函后仍继续侵权,客观上造成了侵权结果的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壹玖壹玖公司作为销售酒类的电商平台,与杰菲特公司都应当知道“国缘”属于酒类的驰名品牌,在明知其平台上销售的这款白酒属于傍名牌行为还继续销售,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国宝酒厂、国宝酒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权商品,杰菲特公司、壹玖壹玖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国宝酒厂、国宝酒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赔偿经济损失50万,杰菲特公司、壹玖壹玖公司为其中的20万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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