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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半斤”计价 律师:该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19/5/12 16:04:45 来源:深圳晚报 李超

近日,市民庞先生向深晚记者报料,在罗湖区东门老街片区,存在部分水果售卖商家以“半斤”“250g”为计价单位且出现“价格数字标示大、计价单位标示小”的现象。深晚记者于日前实地走访,发现确有其事。

该做法是否违反明码标价或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又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呢?深晚记者第一时间咨询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及法律界人士。据悉,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记者调查

部分商家以“半斤”“250g”为计价单位

在罗湖区东门老街,不少水果商家推出了现切水果产品。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深晚记者发现了两家门店以“半斤”和“250g”为计价单位标示售卖商品的情况。

深晚记者在人民北路1001-93档口看到,一家名为“优鲜果潮”的以现切水果自由搭配的方式销售的店铺打出了“新鲜水果全场8元/半斤”的标示牌,吸引了不少市民购买消费;而在南塘商业广场一层的一家同类型的名为“爱上果果”的店铺,该店也以“8元250g任意搭配”的广告标语招揽顾客。

走访时,深晚记者看到,除了以“半斤”“250g”为计价单位,两家单位无不例外皆存在标价数字标示大、计价单位标示较小的情况,消费者第一眼看到的是价格数字而可能忽略了计量单位的区别。

值得一提的是,走访时,深晚记者看到,在同一区域,其他以“斤”“500g”为计价单位的同样以自由搭配的方式销售水果的商家,水果标价介于10至15元不等。简单而言,即以“半斤”“250g”为计价单位的价格反而比常见计价单位的价格贵。

有关部门

标价方式未违法

建议商品明码标价标示醒目

商家以非常见的单位计量商品重量,是否合法,法律是否允许呢?深晚记者也于日前将走访发现的情况反映给了价格和计量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相关情况。

5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价监局执法人员到场实地了解情况。市价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都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但对计价单位是具体的数量单位“个”或“只”,还是质量单位“千克”“公斤”,或是具体的克数,都没有作出详细要求,只要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即可。经营者以“半斤”“250g”为计价单位,未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在标价上,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明码标价时,对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要素,要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但对“数字标示大、计量单位标示小”的方式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不过,市价监局方面也建议,零售行业经营者,应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在进行商品明码标价时,标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杜绝出现价格欺诈等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律师说法

侵犯消费者权益

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那么,在消费者权益方面,该行为又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呢?深晚记者也专门就此事咨询了法律界人士。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主任童新认为,经营者标价数字标识大、计价单位标识小,且以“半斤”或“250g”为标价计量单位的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目的在使消费者产生其所售卖水果价格更低廉的误解,进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该行为已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据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童新补充道,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记者李超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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