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第64号)

2021/11/26 16:46:06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288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60批次,不合格样品2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彭水县张金碧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新城华美路9号华福生活广场(摊位E27-30#40-42号)张炫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三)重庆阿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四)丰都县绿家门酒厂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五)渝北区集渔餐饮店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六)彭水县阳阳蔬菜超市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七)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向阳横街77号附6号阳光农贸市场彭清山销售的干木耳,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丰都县暨龙镇华江酒坊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南川区廖琴食品店销售的干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十)开州区三得利白酒厂生产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一)北碚区惠联优生活超市销售的红小米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二)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龙湖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多味多食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重庆胖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凤爪(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龙湖店销售的、标称江西华茂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四)重庆市潼南区豪欣冷冻食品批发部一分店销售的干木耳,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五)巴南区丰庆食品店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十六)璧山区邓平副食店销售的白生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七)江津区凤萌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八)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足商都超市销售的草鱼,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九)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足商都超市销售的武昌鱼,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巫山县放心粮油加工厂生产的菜籽油,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坪东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福路林浩销售的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三)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胡家坝俞家湾陈久帮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四)重庆市忠县任家镇周海彦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