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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第82号)

2022/1/6 9:40:40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期组织开展的2021年青海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12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

(一)西宁城东小尚大肉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青海鑫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肉,检疫日期2021-11-18,经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6.6μg/kg。

(二)海东市平安区小关水产部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印伟活禽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检疫日期2021-11-15,经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氯霉素检出值为5.01μg/kg。

(三)西宁城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瑞菊蔬果连锁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21-11-19,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检出值为0.057mg/kg(标准规定≤0.02mg/kg)。

(四)西宁市城东区俊蕊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购进日期为2021-11-20,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检出值为0.075mg/kg(标准规定≤0.02mg/kg)。

(五)西宁市城中区桂凤果蔬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1-11-19,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吡虫啉检出值为0.0844 mg/kg(标准规定≤0.05 mg/kg)。

(六)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鹏程农贸综合市场4号徐小锋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西宁城东贤磊满口香食品厂生产的油炸花生米,生产日期2021-11-19,经省质检院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110μg/kg(标准规定为≤20μg/kg)。

(七)西宁市城西区唐牛朝蜀餐饮店的小方盘,消毒日期2021-11-23,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080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八)西宁市城西区唐牛朝蜀餐饮店的茶杯,消毒日期2021-11-23,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15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九)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的汤碗,消毒日期2021-11-22,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15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十)西宁新华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索菲特大酒店分公司的勺子,消毒日期2021-11-22,经省质检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规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出值为0.014mg/100cm2(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十一)西宁家乐购超市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润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皮冻,生产日期2021-10-23,经省质检院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规定,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50000,2000,280000,230000,6300CFU/g,(标准规定n=5,c=2,m=10000,M=100000 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8500,140,9900,150,810 CFU/g(标准规定n=5,c=2,m=10,M= 100 CFU/g)。

(十二)西宁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广场店销售的标称为青海开心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咖喱牦牛肉干,规格型号为150g(5×3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1-08-12,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标准规定,大肠菌群检测数值为25,50,25,25,<10 CFU/g(标准规定n=5,c=2,m=10,M=100 CFU/g)。

对抽检发现的12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下架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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