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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1 1:01:00 来源:网友
【颁布日期】2001.10.30
【实施日期】2001.10.30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部门规章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容】

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74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2004年1月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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