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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实施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2)

2009/4/13 13:16:00 来源:网友

    5认证要求

    5.1 认证信息

    认证机构实施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需经CNAB同意,并向CNCA备案)或对其解释性说明应由有能力的委员会和(或)人员编制,经符合CNAB-AC11的2.1.2 e)款要求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认证机构公开发布。

    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中明确说明HACCP认证依据的准则,并向申请HACCP认证的组织提供文本。

    当国家或CNAB发布通用的HACCP认证用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后,认证机构应将发布的认证用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作为认证准则实施认证。

    5.2 认证受理

    认证机构应在公开文件中明确规定申请HACCP认证的组织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实施的足够时间。

    申请HACCP认证的组织在申请书附件中通常宜包括:资质、厂区周边环境、适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清单、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

    5.3 审核员时间

    认证机构应参照CNAB-AC12附件2的审核员时间表建立HACCP认证审核的审核员时间表,并形成文件。每次审核的审核员时间应依据企业规模、认证产品的品种、加工过程和工艺以及认证的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即使考虑到所有因素,对某个组织初评审核员时间总量的调整,减少量不能大于认证机构规定的审核员时间表中要求的审核员时间的20%。

    5.4 认证审核

    5.4.1 为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审核组至少应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审核能力的HACCP审核员,或由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5.4.2 审核组应有能力对组织的生产和(或)加工、过程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进行验证。

    5.4.3 审核组成员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应主动出示本人健康证明,并遵守组织的对人员的卫生要求。

    5.4.4 认证机构按所选用的准则进行审核,通常包括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申请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主要包括:

    a)审查文件的符合性和适宜性;

    b)调查对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情况;

    c)调查HACCP计划的可行性,包括与受审核方就确定关键控制点及其关键限值的达成一致;

    d)与申请方就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达成一致;

    此阶段的审核一般在申请方的现场进行,以便于审核组收集到更多的必要信息,并给申请方提供一个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的机会。如果审核组对组织的情况了解,对产品加工过程熟悉,且组织生产现场较小,产品加工过程简单,第一阶段也可不到现场,只以文件审查方式进行,但认证机构对此应有明确的规定。

    2)第二阶段审核应在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和澄清的基础上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在组织的现场通过系统地、完整地审核,以评定申请方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所有适用的认证准则的要求,是否推荐认证注册。审核应:

    a)评价申请方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SSM方案的实施、对关键控制点的监控和纠正措施;

    b)对适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c)验证程序的实施,当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和新的危害产生时能否及时地调整危害分析并有效控制;

    d)食品的安全质量状况;

    e)实现食品安全方针目标的能力。

    5.5  认证决定

    5.5.1 在认证决定人员中至少有1名能满足本文件的4.2.2 2)、3)的要求,并具有否决权。

    5.5.2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过程中和其他方面得到的信息对申请方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通常宜包括(不限于此)申请方的法律地位与资质、SSM方案和HACCP计划实施有效性、对顾客投诉及不合格品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验证(含内部审核)程序实施有效性,以及审核组的能力满足审核任务的需要与审核程序的符合性等。

    5.6 认证证书

    在认证证书上应表明认证用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认证范围通常表述为:场所 + 产品类别和(或)品种 + 生产和(或)提供过程 + HACCP认证用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可分条表述或综合表述。适用时,在附件中表述多现场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等信息。

    5.7 认证的监督与复评

    5.7.1认证机构应在对获证组织产品生产特点和可承担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监督审核的适宜的时间间隔。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复评周期为3年。季节性产品宜在生产季节监督审核。如果获证组织对其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更改,或者发生了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变更,应增加监督频次。

    5.7.2 认证机构应建立程序并预先提供给组织,以说明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组织向认证机构及时通报最新信息的方法: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顾客重大投诉;

    3)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导致体系有效性下降;

    4)不合格品回收及处理。

    认证机构还应明确,当组织发生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时认证机构将采取的相应措施。

    5.7.3 监督审核必查内容包括:

    1)体系更改;

    2)要素审核:

    a) HACCP计划;

    b) SSM方案;

    c)原料和(或)产品及工艺变更;

    d)危害分析更新;

    e)关键控制点更新与监控;

    f)产品用途变更;

    g)持续改进;

    h)内审和管理评审;

    i)相关法律法规变更与符合性;

    3)顾客投诉处理、国家和(或)行业检验结果信息、产品安全事故、不合格品回收;

    4)认证标志使用;

    5)对上次审核提出不符合纠正措施有效性验证。

    5.7.4 复评应按照初评程序实施。应对上一个认证周期的绩效进行一次评价,适宜时,复评的第一阶段可不在组织的现场进行。

    6认证机构责任

    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负责,获得认证的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覆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认证合同认证机构负有相应的责任。

    附录1

    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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