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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2009/4/16 17:26:00 来源:网友

    1. 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用黑体字表述)。
 
    12.2所有记录(包括8.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

    13 证书和报告

    13.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3.2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和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它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

    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n)如果适用,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13.3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有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13.4应合理地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
读者理解。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13.5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发文的方式,或采用对“编号为xxxx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12条的全部相应要求。

    13.6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有缺陷等情况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时,实验室应立即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13.7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它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保证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并为委托方保密。

    14 检验的分包

    14.1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分包方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求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14.2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调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详细资料,并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15 外部协助和供给

    15.1实验室在选择本准则未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品以支持其检验工作时,应选用能充分保证实验室检验质量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15.2如外部支持服务或供应商无独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应制定有关程序确保所购仪器设备、材料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15.3实验室应保存为检验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的所有供应商的记录。

    16抱怨

    16.1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或程序文件中,作出处理委托方或其他单位对实验室工作提出抱怨的规定。记录和保存所有抱怨及处理意见。

    16.2当抱怨或其他任何事项是对实验室是否符合其方针或程序、或者是否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是对其他有关实验室检验质量提出疑问时,实验室应确保按本准则5.3条的要求,立即对涉及的范围和职责进行审核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5 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3.2-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 定义

    3.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之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 检验实验室 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3 校准实验室 calibration laboratory

    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 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 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 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3.5 检验 test

    按照规定的程序,为了确定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注:------检验结果通常被记录在称之为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的文件中。

    .6 校准方法calibration method
为进行校准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7 检验方法 test method
为进行检验而规定的技术程序。

    3.8 检定(验证) 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9 质量体系 quality system

    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

    3.10 质量手册 quality manual

    阐述一个组织的质量方针、质量体系和质量实践的文件。

    注:质量手册可以列出与实验室质量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3.11 参考标准 reference standard

    在给定地区或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12 标准物质 reference material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好地确立了特性、用于校准仪器、评审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材料或物质。

    3.13 有证标准物质 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

    附有证书的参考物质,其一种或多种特性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确定,使之可溯源到准确复现的表示该特性值的测量单位,每一种出证的特性值都附有给定置信区间的不确定度。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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