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保证说明书和标签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明确标注项目的形式,合并标注相应的内容。合并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已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如赠品、非卖品等)说明书和标签规定应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见附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于保健食品标志紧密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已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保健食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