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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1/7/18 11:45:0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药监许函[2011]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起草《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有关专题研究的结果,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6月3日前反馈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郭海峰
  联系电话: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guohf@sfda.gov.cn


  附件: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原辅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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