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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

2011/7/18 11:46:0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其他内容,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可以对保健食品标签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注释。保健食品标签可以根据产品特性标注相应的内容。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
  (三)“XX监制”、 “XX合作”、“XX委托”、“XX推荐”、“XX授权”等非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的内容;
  (四)未经注册的商标和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五)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三)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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