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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自作主张的“药流”

2012/5/17 12:54:00 来源:网友

 适合“药流”的6个条件

  1.年轻的初孕妇女或未产妇女;

  2.近一个月内不离开本埠;

  3.有条件在设施完善的医疗机构就近就医;

  4.停经少于49天;

  5.超声检查显示宫内妊娠,胎囊平均直径小于20毫米;

  6.孕妇没有心、肝、肾、生殖、内分泌系统疾病,无烟酒嗜好。

 不适合“药流”的6种情况

  1.孕期超过49天;

  2.胎囊较大;

  3.孕妇年龄大且怀孕次数多;

  4.半年内有过人工流产史或剖宫产史;

  5.处于产后哺乳期;

  6.子宫畸形或合并子宫肌瘤。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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