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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2013/8/20 13:42:00 来源:网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监督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本规定。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科、股(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必须以省、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承办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办理任何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凡国务院、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各承办机构不得再继续受理和办理。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政府网站或者本机关公示栏、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公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实施办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本级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调研,并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对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有关信息,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提出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进入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应再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办理应当分类建立登记台帐,载明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申请人、受理情况、办理结果、办结时间、送达时间、承办人等基本内容。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条  

依法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政府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执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行政许可的方式、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应通过当地政府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包括委托和受委托机关)应将《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同时在本机关公示栏、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

受委托机关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和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办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须转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便民原则,应当对其实施的每一项许可分别编印办理行政许可指南和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时需注意的事项。办理行政许可指南应当包括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所有办理的行政许可指南在本机关办公场所公示,并同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书需采用格式文本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制度。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且已进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在各级政府服务中心的窗口递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改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依法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4、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5、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

(四)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通知书上注明理由和依据。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承办机构应在收到的申请书上注明收文日期。根据需要,确需提交正式书面材料的,该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须补交正式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可以依法确认其身份的证明。必要时,承办机构有权要求其填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承办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出具《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承办机构应当听取双方意见,对其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时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承办人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后提出办理意见,经本处(科、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签批。

第十九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分管局长签批后,由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统一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开,建立了机关公众信息网的应在网络上公布;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授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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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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