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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远期信用证

2013/9/11 13:55:00 来源:网友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可以是一个双方得利的支付手段。首先,对于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由银行先行支付货款,但是进口商须支付利息。信用证作为一种商业贸易的手段之一诞生于19世纪。这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使得交易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处于同等的地位,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以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信用证按照其支付的时间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Sight L/C)和远期信用证(Term L/C)。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银行或其指定付款银行在见到受益人出具符合要求的单据(汇票或其他文件)即行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Term L/C)则是指开证银行和其指定付款银行在见到受益人出具的符合要求的单据(汇票或其他文件)后在将来某一天付款的信用证。

在当前贸易交易中,信用证由于其是基于银行信用的一种低风险的支付方式得到越来越多贸易公司的推崇。在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的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区别于一般的远期信用证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汇票是远期,但是却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自行承担。换言之,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做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行对进口商提供一种融通资金的便利,进口商承担所须支付的利息。这种信用证对于出口商来说仍属于即期收款的信用证,但对于开证人来说则属于远期付款的信用证。采用假远期信用证,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可以是一个双方得利的支付手段。首先,对于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由银行先行支付货款,但是进口商须支付利息。进口商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国外银行资金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困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很好的摆脱进口国外汇管制法令的限制。而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即期获得汇票的款项。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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