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发布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和药品包装材料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的质量标准和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七)监测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八)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抽验;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指导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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