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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行为的界定

2013/11/15 13:30:00 来源:网友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可诉行为主要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诉讼中不可诉行为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不宜纳入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般而言,行政许可的设定不具有可诉性。首先,从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看,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事项很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不直接影响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具有可诉性。

2、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一般也不宜纳入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

3、国务院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2条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务院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宜纳入行政许可诉讼的范围。

4、行政机关通过考试赋予当事人特定资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举办的考试不服的,不宜纳入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

5、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当事人对结论不服的,不宜纳入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

6、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的内部审批行为,当事人不服的,不宜纳入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该内部审批直接对外产生实际效果的除外。

7、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的终局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宜纳入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许可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许可诉讼的当事人是依法参加行政许可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许可诉讼的当事人具体包括适格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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