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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类法规标准盘点(2)

2016/1/4 14:56:00 来源:中国保健协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125号)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94号)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酱油、食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95号)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92号)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办[2015]17号)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32号)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办[2015]17号)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肉制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5]93号)自2016年1月21日实施;

二、标准

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2016年1月1日实施);

为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据《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和实时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同步实施。本标准2016年01月01日实施。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稿)(2016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代替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SN/T0231-2015出口干制辣椒产品检验规程(2016年1月1日实施);

SN/T0400.2-201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2部分:原辅材料(2016年1月1日实施);

SN/T0626.4-2015出口速冻蔬菜检验规程叶莱类(2016年1月1日实施);

SN/T4251-2015出口贝类中原多甲藻酸类贝类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SN/T4252-2015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咪唑脲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SN/T4253-2015出口动物组织中抗病毒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质谱/质谱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SN/T1020-2015出口干菊花检验规程(2016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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