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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03-15实施】
2017/1/12 14:50:0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发布日期】 2017-01-06
【生效日期】 2017-03-15
【效 力】
【备 注】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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