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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2017/3/21 15:12: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发布日期】 2016-10-09

【生效日期】 2016-10-09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izang.gov.cn/zwgk/fgwj/201612/t20161221_115916.html

《西藏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洛桑江村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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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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