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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4号)

2017/5/27 14:38:00 来源:网友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17〕14号

【发布日期】 2017-04-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zgov.gov.cn/xxgk/jbxxgk/fgwj/zfwj/qfbf/201705/t20170504_726611.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按照如下要求做好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

一、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省政府各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要坚持问题导向,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法,充分掌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统筹考虑不同方案的利弊得失,努力设计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规定,通过立法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基层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执法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全面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落实和完善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充分调动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抓好组织实施。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对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4个月前完成。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落实立法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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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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