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晓帆 报道
本报青岛讯 日前,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该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分类上,将企业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其中,自查内容涵盖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状况等13项75条。
文件要求,企业应如实填写自查报告,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企业法人代表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记录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按照情节轻重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风险等级升级等处置,纳入不良记录管理;情节严重的,由辖区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