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备案方式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申请与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子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
(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7号)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
(五)《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 第31号)
(七)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川食药监发〔2018〕27号)